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39号 |
成文日期 | 1997-05-2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7〕39号 |
成文日期 | 1997-05-2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确认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培训分为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两部分。其中,综合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自治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培训,盟市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培训。专业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行政执法机构自行组织,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各盟市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内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综合培训与专业培训应当尽可能联合组织,同步进行。
二、综合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基础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专业培训的内容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培训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编教材,专业培训教材由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构确定。
三、培训工作结束以后,要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综合培训考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命题。专业培训考试,由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命题,也可以委托盟市行政执法机构命题。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由负责培训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评卷。
四、为了保证此次培训工作的质量,自治区法制局和各盟市法制机构要全面搞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构要负责搞好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专业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经综合培训考试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颁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此次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努力抓好这项工作,严格把关,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对培训工作不得力、效果不符合要求的部门或单位,要责令其重新组织。严禁向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和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违反规定发证的,要限期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全区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从现在开始到1998年底结束。培训和发证工作结束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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