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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30 16:09
字号:[ ]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要求,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各盟市国动办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要求,全面加强人防工程领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严格确保“清单之外无事项,清单之内进‘超市’”。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均应当依规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全力做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相关工作。

附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备注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委托主体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编制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盟市、旗县级国防动员部门

盟市、旗县级

【地方政府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主要职责是:(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

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申请人

申请人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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