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李忠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副处长樊锐、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武清华、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乡村建设和社会事业促进处处长赵卫星分别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李忠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支持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广大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2024年4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办法》共30条,针对制约全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瓶颈问题,从顶层设计角度建章立制、细化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办法》中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指挥中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消防车通道(供灭火救援时消防车行驶的道路);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类城镇新区、工业园区、新建道路大量涌现,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迅速增多;农村牧区的发展与时俱进,农牧民的收入显著提高、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镇、农村、牧区对消防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之配套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与构建完善的现代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要求尚有差距,为补齐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自治区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在细化明晰责任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职能职责,并要求各级政府将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建设方面,《办法》强调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要求,指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并对农村牧区消防用水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在维护管理方面,《办法》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干扰消防通信。在保障灭火救援方面,《办法》要求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专线,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供水单位对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予以配合。在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方面,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打通“生命通道”,《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并对人员密集场所、住宅物业服务人在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确保消防用水安全方面,《办法》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并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水源等相关资料。
当然,工作任务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办法》出台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将其落到实处。接下来,我们将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参与到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中来,积极举报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普及一下,对群众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45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各地举报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当前,全区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然面临压力,基层末端消防工作还需要夯实,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灭火救援力量还需要加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需要提高,这些都离不开广大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消防工作,多为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为构建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涉及住建部门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办法》发布后,住建部门将有哪些相关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副处长樊锐:涉及住建部门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二是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三是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四是住宅物业服务人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另外,《办法》还对消防车通道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单位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今年,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我厅也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目前组织各地区深入开展摸底评估和论证,找准短板和弱项,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下一步,我厅将以此为契机,推进自治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更新,全面提升全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强化自查清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为维护城市消防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问:为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加以保障?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武清华:公共消防设施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中涉及的工作很多,承担职责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嘎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单位,为了做到齐抓共管,这就需要我们出台的《办法》从多方面加以保障。
第一,《办法》立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责任人员,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办法》提出在资金保障上下功夫,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办法》依法赋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并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
第四,《办法》建立了考评和监督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将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并鼓励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五,《办法》完善了问责机制,有利于督促部门、单位和个人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办法》的出台,为我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和保障,我们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从深化打通生命通道工程、筑牢农村火灾防控单元、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推动《办法》落到实处,推进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力量。
问:我们知道,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面积约占全区总面积的70%,请问现阶段,我区农村牧区的消防工作管理情况怎么样?本次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针对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乡村建设和社会事业促进处处长赵卫星:自2022年起,我区在农村牧区大力推广建设乡镇消防力量,建立了1039个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苏木);《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与农村节水饮灌、道路、电网等改造项目结合,逐步解决农村牧区缺乏消防站、水源等问题。修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责任、消防组织及消防力量建设、突出隐患治理、消防宣传教育等多项内容。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就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和相关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一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二是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三是苏木乡镇、嘎查村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同时《办法》还对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了进一步要求,农村牧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未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采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机井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等方式,确保消防用水。
我们相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夯实农村牧区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事故发生。下一步,农牧部门将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办法》的宣贯落实,提升我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农牧民创建安全的居住环境,不断增强农牧民的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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