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告知承诺”事项清单(118项)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要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内容 | 惩戒措施 |
1 | 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无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场所平面布置图 2.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消防安全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
2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3.协会章程 4.验资报告 5.捐赠承诺书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8.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党建审核表 9.党员名单 10.会员名单 11.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理事长)名单 12.社会团体专职秘书长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场地使用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 住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申请一份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场地使用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 2.捐赠承诺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成立的文件 4.相关执业许可证书 5.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7.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8.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场所使用权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场所使用权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 | 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确认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确认 |
行政确认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或离婚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户口簿、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卡 5.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停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2.依法追回已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7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调味品中的味精、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 番茄酱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8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薯类和膨化食品中的薯类食品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2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9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3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0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水果制品中的水果干制品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4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1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5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2 | 市场监管局 | 低风险食品生产 许可 |
蛋制品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6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3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窗口提供)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尚未提交的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完成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根据申请人承诺情形,以下材料补正补齐时限——约定期限不超过30日;或在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工资台账、社保缴费等)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和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工资台账、社保缴费等),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聘用协议书 以上第1、2项空表、样表可到政务服务平台访问我局“行政许可”栏目对应事项办事指南“材料下载”中下载使用。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4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承诺书(窗口提供)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申请表 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4.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尚未提交的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完成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根据申请人承诺情形,以下材料补正补齐时限——约定期限不超过30日;或在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人力资源许可(延续、变更、补办注销)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自有房屋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办公场地的,需提供两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告知承诺事项) 6.公司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告知承诺事项)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公设施设备明细表(告知承诺事项) 8.申请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上第1项空表、样表可到政务服务平台访问我局“行政许可”栏目对应事项办事指南“材料下载”中下载使用。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5 | 人社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领 |
无 | 行政给付 | 1.承诺书(窗口提供) 2.遗属本人社保卡 |
承诺该遗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取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追回相关待遇 2.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
16 | 人社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 | 无 | 公共服务 | 1.承诺书(窗口提供)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
如实申报单位职工信息和年度缴费工资总额。 | 1.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1年内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申报方式 |
17 | 人社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 待遇申领 |
无 | 公共服务 | 1.承诺书 2.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收据或火化证 3.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发放账户 |
承诺与死亡人员关系属实,死亡人员死亡日期与事实相符,死亡人员医疗费用已报销完成。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追回多发放的相关待遇 2.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
18 | 农牧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2.承包合同符合 3.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检测报告 4.符合生产水产种苗要求的生产条件 5.环境影响报告表 6.申请人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 1.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取消其办理的行政许可 |
19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6.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7.场所所在地理位置图 8.歌曲点播系统授权书或购买合同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 1.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况的书面说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0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本 4.专家意见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
1.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不在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1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情况介绍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等材料 | 1.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不在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2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申请书》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 1.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不在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3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申请书》 2.保护措施文本 3.身份证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文物现状介绍 | 1.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不在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4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申请书》 2.保护措施文本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文物现状介绍 | 1.撤销行政许可或终止审批; 2.不在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5 |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核发 |
行政许可 | 1.建设用地规划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补充规定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登记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6.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审查书 7.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和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9.参建五方已签署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 1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书 1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1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0.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和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2.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取得施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办理) |
对未按承诺履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推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
26 | 建设质量工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建筑施工安全措施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住建局 | 供热经营许可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 换证) |
行政许可 | 一、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换证):1.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3.热源配置情况(自产或外购)的说明,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热合同;自有热源提供热源设施清单和检测报告(设施清单)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以及检测报告),供热特许经营权授权书或供热中标通知书5.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不动产登记证或租赁协议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0.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操作证) |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未按承诺履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失信企业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29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新办 |
行政许可 |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3.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不动产登记证或租赁协议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燃气设施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避雷检测报告)5.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6.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7.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0.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操作证) |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未按承诺履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失信企业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0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无 | 行政确认 |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6.领养证 7.离婚协议 8.离婚判决书 9.收养登记证 10.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1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 | 行政给付 |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 4.申请法律援助其他所需材料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或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32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水保方案技术审查申请 |
根据内政服发〔2021〕102号文件要求,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供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单体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时,可直接利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中区域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表土资源调查与剥离保护利用规划结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技术指标。单体项目应按有关承诺制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4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44条规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
33 | 发改委 | 可行报告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 5.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6.拟建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拟建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拟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文件,进行失信登记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4 | 发改委 | 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拟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文件,进行失信登记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5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6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有效身份证件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7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有效身份证件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8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登记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39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0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1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2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出具《参保凭证》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3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1.《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4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5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6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7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8 | 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49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3.申请人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2.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0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企业开业 | 行政许可 | 1.工商营业执照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申请人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1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包车)(班车) | 无 | 行政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可行性分析报告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备案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2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总公司法人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4.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5.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6.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函 7.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备案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3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可行性分析报告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备案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4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涉路施工的作业验收 | 无 | 行政确认 | 1.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施工单位自检自查报告原件1份 3.该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申请表》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确认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5 | 卫健委 | 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属实当场作出决定。 1.(离婚证)离婚协议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6 | 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填写完整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4.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7.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后期提交,提交时限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1.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规范》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7 | 卫健委 | 中医诊所诊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利 |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表中要求符的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和诊所设备清单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污物处理方案) 3.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环评备案); 4.消防应急预案。 |
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视情节严重:(1)撤销行政许可;(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以罚款;(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8 | 财政局 |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材料后期提交,提交时限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1、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59 | 公积金中心 | 提取公积金 | 婚姻关系证明 | 行政许可 | 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备案的网签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出具)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房屋产权部门查档的契税税票和双方购房买卖合同(需加盖不动产部门产籍资料专用章) 3.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发票)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房: 1.《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部门公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单身承诺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0 | 公积金中心 | 提取公积金 | 提取公积金告知书 | 行政许可 | 一、职工在本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该职工需是购房所在地户籍可以提取,提取资料如下: 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备案的网签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出具)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房屋产权部门查档的契税税票和双方购房买卖合同(需加盖不动产部门产籍资料专用章) 3.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发票)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房: 1.《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部门公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二、职工通过“跨省通办”、“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支取公积金,申请资料按照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同时还需填写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支取)、“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支取) |
两地联网核查,确保异地购房的真实性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1 | 公积金中心 | 提取公积金 | 提取公积金告知承诺 | 行政许可 |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提档后必须盖骑缝章) 2.最近连续12个月的还款明细(银行提档后必须盖章) 3.当天的贷款余额明细表(银行提档后必须盖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均提供原件 5.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6.还清商业银行贷款提取公积金,划款后会冻结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当月内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凭证返还业务中心后再将其公积金解冻 7.偿还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购买期房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买现房或二手房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
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清楚自己贷款额度情况; 还清商贷要及时返还还款单。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2 | 公积金中心 | 偿还贷款 | 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支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3 | 公积金中心 | 偿还贷款 | 离婚还款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离婚支取非产权人公积金还款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4 | 公积金中心 | 偿还贷款 | 偿还贷款更换扣款卡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 2.一类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张 |
将扣款银行卡更换为非借款人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5 | 公积金中心 | 偿还贷款 | 偿还贷款更换扣款卡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 2.一类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张 |
主借人未到场将扣款卡更换为非借款人并还清贷款 | 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如未按约定日期清还贷款此变更手续作废 |
66 | 公积金中心 | 贷款受理 | 婚姻关系证明 | 行政许可 | 1.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2.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征信证明的,不需前往人民银行网点查询夫妻双方征信证明。要求贷款户夫妻双方正式办理贷款前7日内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注册(https://ipcrs.pbccrc.org.cn/),注册好帐号后24小时内,征信中心会将验证信息发送给注册账户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内,要求贷款户记住帐户和密码直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办理即可 3.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4.办理异地贷款提供借款人《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私营企业提供近25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若缴存时间不满25个月,提供自开户日期起至最近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 5.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的房源证明。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双方房源证明 6.①期房:提供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提供首付款(30%及以上)发票以及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②现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材料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部门公章);③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上材料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部门公章) 7.平煤集团职工需提供近一个月工资流水(加盖财务章或人资部门章) 8.借款人本人一类储蓄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张 |
单身承诺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67 | 林草分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一)一般申请承诺内容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实景照片;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委托协议 2.专业技术人员在林草种子相关领域的学习培训证明,或者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二)特殊申请承诺内容 1.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基地说明材料,包括基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性质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与品种权人签订的转让、许可文书。 3.从事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和草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选育人授权书或者相关合同、购销凭证等来源材料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研发的目的品种等相关材料 |
1.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列入黑名单。将失信行为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
68 | 林草分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身份证 2.林权证明材料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1.申请采伐的林木符合告知的(主伐/抚育采伐/林分改造/其他采伐)采伐条件、标准、要求。明确采伐地点、林班小班、四至、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强度 2.承诺于规定时限前按要求完成林木采伐 3.承诺于规定时限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面积、树种、林种 4.承诺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误 5.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且一年不超过3次的情形 |
1.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发证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将不受保护。 2.由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虚假承诺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已实施采伐,申请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3.对不履行承诺的,发证机关将记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录入采伐审批系统,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且逐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联合惩戒。 |
69 | 林草分局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 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国有林地审查意见、签订补偿协议,附收据 3.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 1.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 3.检察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及处罚收据,恢复植被报告(未批先占项目)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用地单位申请及信用承诺书 |
1.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 2.认定违反承诺的,向社会披露企业公民不履行承诺信息。 3.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告知承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需的正式审批文件就开工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暂停项目审核或审批程序。 |
70 | 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 |
大型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规划部门意见原件(一份)(牌匾标识设置不需提供此材料)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营业执照 5.区民宗局出具的蒙汉文并用审核证明原件 6.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原件(一份) 7.平面位置图原件(牌匾标识设置不需提供此材料) 8.利用市政设施、园林绿地、道路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牌匾标识设置不需提供此材料) 9.相邻四至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同意设置证明材料原件(牌匾标识设置不需提供此材料)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设置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2.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71 | 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2.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4.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5.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72 | 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章刻制业法人及从业人员登记表 4.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5.经营场所方位图及标明工作间、服务台、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的建筑平面图 6.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印章监测报告) 7.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8.营业执照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73 | 公安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外籍人员应当提供有效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有效证件文件,营业场所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质量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位置图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8.营业执照 9.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74 | 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1.法人身份证 |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补正补齐) 1.网吧平面图 2.年审登记表 3.结构拓扑图 4.IP对照表 5.消防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下材料现场勘查时查验不收取) 6.营业执照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网络安全合格证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3.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75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76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 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77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78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79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80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81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 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82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83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诺书 | 现承诺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全额补缴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罚。 |
84 | 税务局 | 不动产税费征收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行政许可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5 | 税务局 | 税收优惠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政策 |
行政许可 | 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在6个月内补正补齐)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6 | 税务局 | 审计报告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7 | 税务局 | 审计报告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8 | 税务局 | 信息变更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行政许可 | 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在提交主要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做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以下材料,直接进行审批当场作出决定,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以下材料不再收取) 1.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9 | 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单位申请函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 3.1:1000用地现状地形图1份及电子版(标明拟选址地点界限和用地面积) |
申请人愿意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七天内补正补齐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五)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0 |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新办、补办 | 行政许可 |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及建设资金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1 | 住建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2 | 住建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行政许可 | 1.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3 | 住建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 | 行政许可 |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 2.专业技术人员简历和职称证; 3.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4.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5.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6.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4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5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低风险食品生产变更许可告知承诺 | 行政许可 | 1.食品类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2.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3.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生产场所变更,食品生产者在原生产场所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住所名称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6.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生产地址名称管理部门,如民政部门、地名办等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7.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上传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如食品生产者主要设备设施、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场所、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不上传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6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 行政许可 |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申请人承诺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生产条件未变化声明)。 | 申请人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7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 | 行政许可 |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申请书 2.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或职称证 3.设施设备目录 4.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5.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6.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承诺书 |
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一个月内,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组织一次远程视频核验,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监督企业履行告知承诺内容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撤销其行政许可。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98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办理此事项需15项申请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件2件,具体为:1.工程建设项目不压占水源地保护区或同意压占水源地保护区的书面意见 2.工程建设项目不压占文物遗迹或同意压占文物遗迹的书面意见 |
根据赤工改办字〔2021〕7号文件《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此事项部分要件可以进行告知承诺,并建立惩戒措施,即“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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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1.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2.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四条)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0 | 人社局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 无 | 行政许可 | 1.申办报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4.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1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3.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5.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6.校长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和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7.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8.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9.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聘用协议书 10.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聘用协议书。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2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 | 行政许可 | 1.学校、法人、校长身份资格相关文件材料和职业培训学校一览表 2.办学场所产权相关材料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3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层次、类别变更 | 行政许可 | 1.学校、法人、校长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和在职教职工分类名册 2.理论教师名册,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相关材料,聘用协议书 3.实训教师名册,身份学历证明、职业资格等级证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相关材料,聘用协议书 4.章程修正案及会议决议 5.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4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变更 | 行政许可 | 1.学校、法人、校长身份资格相关文件和在职教职工分类名册 2.章程修正案及会议决议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5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 | 行政许可 | 1.资产分配计划方案、移交财产协议书、章程修正案及理事会决议 2.学校、法人、校长身份资质类相关文件;分立合并后与课程设置和师资相匹配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资质相关材料 3.办学场所产权材料(租赁场所3年以上租赁合同),教学及实训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6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 | 行政许可 | 1.原法人、拟任法人身份及资格相关材料(法人资格审查、学历资格证书)、学校相关证照资质 2.学校章程修正案及理事会决议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7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1.原法人、拟任法人身份及资格相关材料(法人资格审查、学历资格证书)、学校相关证照资质 2.学校章程修正案及理事会决议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8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行政许可 | 1学校、法人、校长身份资格相关文件材料的和在职教职工分类名册 2.章程修正案及理事会决议 3.注销公告(报纸、行业刊物、网站、学校公众号以及广播电视)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09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内蒙古自治区印刷企业设立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 6.印刷生产设备照片 7.企业章程 8.申请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承诺书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0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内蒙古自治区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6.企业章程修正案 7.申请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承诺书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1 | 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拆除人防工程修复、补建(补偿)方案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2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住所使用权证明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3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住所使用权证明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4 | 银保监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大型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个人信用承诺; 2.履职承诺; 3.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5 | 银保监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中小银行(股份制及城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中小银行(股份制及城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6 | 银保监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农村银行(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个人信用承诺; 2.履职承诺; 3.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7 | 银保监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个人信用承诺; 2.履职承诺; 3.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118 | 民委 | 民族成份变更 | 无 | 行政确认 |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不予许可,退件,一年内不允许该行政相对人选择告知承诺模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 1.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记入诚信档案,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
备注: 1.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2.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