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本级容缺办理事项清单(高效办成一件事13项) | ||||||||||
序号 | 部门 | “一件事”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关键材料 | 次要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免交材料(可不用提交的材料 | 实质审查后置材料(先承诺后现场审查或监督检查时审查) | 备注 |
1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2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
缴存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缴存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公积金单位网上大厅”申请办理 | |||
3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4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退休“一件事”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 ||
5 | 赤峰市医保局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6 | 赤峰市医保局 | 办理居民医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8.《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
7 |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 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一件事” | 用地报批 | 内自然资字〔2020〕117号 | 林草手续、社保安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违法用地查处事项 | 林草手续、社保安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违法用地查处事项 | ||||
8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高压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3、政府职能部门有关本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高危及重要客户、高耗能高排放客户等必备)。 4.非电性质安全措施相关资料;应急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组)相关资料;保安负荷、双电源、双回路的必要性及具体设备和明细。(高危及重要客户必须留存)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3、政府职能部门有关本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高危及重要客户、高耗能高排放客户等必备)。 4.非电性质安全措施相关资料;应急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组)相关资料;保安负荷、双电源、双回路的必要性及具体设备和明细。(高危及重要客户必须留存)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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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居民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身份证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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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小微企业)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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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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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赤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 赤峰市重点场所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报装/接入受理和审批 | (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47号);《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201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374-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的通知》(内建房[2013]475号);《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通管字[2021]6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告》(内建公[2021]153号)。 |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xx工程报装备案申请表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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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赤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 重点场所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7年通过)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一)开发区、产业园区;(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三)机场、车站、口岸;(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前款建设项目中的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部门规章】《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xx工程报装备案申请表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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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旗县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高效办成一件事37项) | ||||||||||
序号 | 部门 | “一件事”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关键材料 | 次要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免交材料(可不用提交的材料 | 实质审查后置材料(先承诺后现场审查或监督检查时审查) | 备注 |
1 | 公安局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一百条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 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公司合法性的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 公司的车辆证明材料、如车辆拥有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 | 公司的车辆证明材料、如车辆拥有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 | |||
2 | 公安局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
调取电子证照 | ||
3 | 公安局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 1.结婚证 2.居民户口簿 3.本人申请 婚姻状况由已婚改为离异 4.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5.居民户口簿 6.本人申请 |
1.结婚证 | 1.结婚证 | 调取电子证照 | |||
4 | 公安局 | 户口迁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1.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
2.结婚证 | 2.结婚证 | 调取电子证照 | |||
5 | 医保局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赤医保办发〔2022〕14号关于创新优化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市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诊断证明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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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局 | 教育入学“一件事”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 |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 | 调取电子证照 | ||
7 | 应急管理局 | 新生入学(网上登记、现场审核确认、数据统计、入学划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发布,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发101906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内教发(2018]16号)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表 户籍证明 出生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 水电费发票 |
居住证明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居住证明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5日内 | |||
8 | 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民法典》 | 1.查询申请书 2.介绍信 3.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9 | 供电公司 | 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一件事” | 供电报装 | 供用电营业规则、电力法 | 身份证件 | 产权证明 | 产权证明 | |||
10 | 住建局 | 供排水报装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
报装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给水、消防设计总说明 建筑物水施图 规划位置平面图 室外管线综合图 |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给水、消防设计总说明 建筑物水施图 规划位置平面图 室外管线综合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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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通运输局 |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工商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申请表、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 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申请表、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 |||
12 | 交通运输局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北斗定位终端登记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车辆照片、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申请表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申请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 ||||
13 | 交通运输局 | 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1份。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 (七)营业执照 (六)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1.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1.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2.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3.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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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政局 |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 身份证、户口本 | 残疾证、享受低保证明、银行卡 | 残疾证、享受低保证明、银行卡 | |||
15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 身份证、户口本 | 残疾证、享受低保证明、银行卡 | 残疾证、享受低保证明、银行卡 | ||||
16 | 人社局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参保单位社会保障登记变更表》 | 《参保单位社会保障登记变更表》 | |||
17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赤税函【2022】74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通知》 | 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设备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查验后退回)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能查询到,无需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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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赤税函【2022】74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通知》 | 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设备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查验后退回)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查询,无需纳税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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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赤税函【2022】74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通知》 | 1.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设备 2.纳税人因清税(注销)而注销发行税控设备的,报送的资料为注销申报表(查验后退回)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免于报送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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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3.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21 | 人社局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注销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身份证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身份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提供《企业注销预检事项表》 | ||
2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备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23 | 税务局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赤税函【2022】74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通知》 | 1.税务登记证件(条件报送: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发票领用簿(条件报送: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条件报送:单位纳税人)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条件报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条件报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7.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条件报送: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 8.营业执照(条件报送: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税务登记证件可取消报送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发票领用簿可取消报送 4.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5.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6.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7.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8.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营业执照,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1.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税务登记证件可取消报送 2.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发票领用簿可取消报送 4.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5.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6.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可取消报送 7.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8.经办人员已实名认证的,营业执照,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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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 就业登记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2.《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
1、身份证 2、二寸彩色照片 |
社会保障卡 | 社会保障卡 | |||
25 | 人社局 | 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劳动合同 | 《增加减少人员申报表》、身份证 | 《增加减少人员申报表》、身份证 | 实行统模式后可自行在网厅进行申报 | |||
26 | 人社局 |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 |
1、个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 |
社会保障卡 | 社会保障卡 | ||||
2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含《委托授权书》、《真实有效声明》)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资料 4.身份证 |
1、允许主要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或非关键事项错误; 2、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关尺寸数据填写不全;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不清晰或影印件的; 4、规章制度; |
1、允许主要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或非关键事项错误; 2、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关尺寸数据填写不全;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不清晰或影印件的; 4、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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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平面布局图 | 平面布局图 | ||||
2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平面布局图 | 平面布局图 | ||||
30 | 卫健委 | 《卫生许可证》新开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1.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身份证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全科)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一次性告知承诺书 |
1、允许主要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或非关键事项错误;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晰或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关尺寸数据填写不全。 |
1、允许主要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或非关键事项错误;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晰或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关尺寸数据填写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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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修复“一件事”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身份证明 | 应报年度财务报表/登记住所证明 | 应报年度财务报表/登记住所证明 | |||
32 | 应急管理局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安全生产法 | 营业执照 | 身份证 | 身份证 | |||
33 | 自然资源局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民法典》 |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4.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决定书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3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营业执照 | 未携带纸质营业执照的可提交电子营业执照 | 未携带纸质营业执照的可提交电子营业执照 | ||||
3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营业执照 | 未携带纸质营业执照的可提交电子营业执照 | 无纸质营业执照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 ||||
36 | 水利局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 信息核查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 1.查询申请书 2.介绍信 |
查询人身份证明 | 查询人身份证明 | ||||
37 | 医保局 | 退休“一件事”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有效身份证件 |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