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本)(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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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本)(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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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27日起)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自2000年9月23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2000年9月23日)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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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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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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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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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27日起)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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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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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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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或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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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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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坦白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无隐瞒;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适用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坦白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无隐瞒;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适用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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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或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 | 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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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或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档案 | 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档案局 | |
15 | 对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或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 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档案局 | |
16 | 对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 | 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 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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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单位或个人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 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盟档案局 | |
18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坦白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无隐瞒;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适用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坦白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无隐瞒;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适用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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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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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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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盟生态环境局 | |
23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盟生态环境局 | |
24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盟生态环境局 | |
25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未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26 | 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27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盟生态环境局 | |
28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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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未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得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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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盟生态环境局 | |
31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盟生态环境局 | |
32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按要求填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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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盟生态环境局 | |
34 |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盟生态环境局 | |
35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36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37 |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38 | 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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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40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41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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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盟生态环境局 | |
43 |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44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45 |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46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47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未如实反映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48 |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盟生态环境局 | |
49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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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擅自转移的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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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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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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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盟生态环境局 | |
54 |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盟生态环境局 | |
5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盟生态环境局 | |
56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57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58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59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60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61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62 |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盟生态环境局 | |
63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盟生态环境局 | |
64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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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未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盟生态环境局 | |
66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67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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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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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盟生态环境局 | |
70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1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2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未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3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4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5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 盟生态环境局 | |
76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7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8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79 |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80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81 | 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盟生态环境局 | |
82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盟生态环境局 | |
83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84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85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86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盟生态环境局 | |
87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生态环境局 | |
88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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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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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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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相关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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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相关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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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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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盟生态环境局 | |
95 | 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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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97 | 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98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99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00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01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02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103 | 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节能监察类,违法行为的第2条违法情节符合“逾期不治理或已治理,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其对应违法程度为“一般”。其对应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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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节能监察类,违法行为的第2条违法情节符合“逾期不治理或已治理,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其对应违法程度为“一般”。其对应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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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节能监察类,违法行为的第5条违法情节符合“当年度第二次查处。”其对应违法程度为“一般”。其对应处罚标准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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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重点用能单位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节能监察类,违法行为的第6条违法情节符合“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其对应违法程度为“一般”。其对应处罚标准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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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应等次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节能监察类,违法行为的第7条违法情节符合“责令改正下,仍然拒不改正的。”其对应违法程度为“一般”。其对应处罚标准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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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09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0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1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2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3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4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5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6 | 对生产企业在食盐、非食盐外包装上未按照规定做出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7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8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19 |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20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违法行为的处罚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且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则》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旗县市(区)工信 部门 | |
121 |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设备或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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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建设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成试运行1个月后,应当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验收,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公安局 | |
123 |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调取图像信息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调取图像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调取图像信息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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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原始记录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原始记录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盟公安局 | |
125 | 非法提供、使用、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提供、使用、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提供、使用、传播、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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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权限和范围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权限和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权限和范围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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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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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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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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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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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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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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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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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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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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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且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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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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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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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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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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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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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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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或公告未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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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没有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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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特许人未达到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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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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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特许人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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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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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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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被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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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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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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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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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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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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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或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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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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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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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退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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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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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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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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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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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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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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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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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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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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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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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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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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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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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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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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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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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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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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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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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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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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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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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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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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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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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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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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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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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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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供应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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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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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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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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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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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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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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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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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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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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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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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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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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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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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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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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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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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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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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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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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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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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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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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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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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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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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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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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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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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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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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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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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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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经营者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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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收购禁止产品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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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销售禁止产品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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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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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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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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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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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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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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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家庭服务合同不包括《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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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未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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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不符合《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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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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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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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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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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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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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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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提前公示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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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履行应急责任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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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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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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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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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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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市场经营者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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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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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处罚 |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的; 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8.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及时改正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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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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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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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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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28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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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29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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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0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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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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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2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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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3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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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4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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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或者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5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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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进行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6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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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7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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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施工作业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8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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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施工作业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颁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实施日期:2022年12月39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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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危害气象设施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 4 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 24 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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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障碍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 2/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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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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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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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真实情况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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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 付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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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 付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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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乙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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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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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实质性市场业务,也未用于申 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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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项目标的不高于5万元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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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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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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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 4 个以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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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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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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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尚未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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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 | 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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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 未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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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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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 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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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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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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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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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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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实质影响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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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违法行为持续 2 日以上,且发布和传播的不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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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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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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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不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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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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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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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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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逾期不满 90 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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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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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 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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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三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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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 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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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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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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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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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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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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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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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不满 90 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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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不满 90 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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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不满 30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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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未开展气象探测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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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 | 超出批准布点数,未开展气象探测,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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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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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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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 | 超过探测期限不满 3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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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监督检查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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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未经同意单方面传输涉外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 | 已传输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 30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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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不满 30 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 30 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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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气象资料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且资料时长不满 3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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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 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不满 3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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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 转让或者提供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时长不满 3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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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 投入使用不满 90 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仅限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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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不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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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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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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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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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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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未备案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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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无关活动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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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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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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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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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危害气象设施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 24 小时以上不满 48 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1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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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 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 1/3,小于 2/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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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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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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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财务凭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手册、设备状况)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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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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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 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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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甲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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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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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实质性市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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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或项目标的5万元以上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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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上 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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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上 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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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 4 个以上 12 个以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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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30 分钟以上,1 小时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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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 4 个以上 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 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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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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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 | 已经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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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 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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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在立案调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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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 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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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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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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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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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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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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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违法行为持续 2 日以上,发布和传播的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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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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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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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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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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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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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更改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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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逾期90 日以上不满180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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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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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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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对二级或者一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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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 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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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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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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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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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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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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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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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 90 日以上不满 180 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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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 90 日以上不满 180 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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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 30 日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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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已开展气象探测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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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 | 超出批准布点数,未开展气象探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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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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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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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 | 超过探测期限 30 日以上不满60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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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监督检查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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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未经同意单方面传输涉外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 | 已传输的气象资料时长 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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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 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 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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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气象资料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且资料时长 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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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 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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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 转让或者提供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时长 30 日以上不满 60 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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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满18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决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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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不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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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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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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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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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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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未备案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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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无关活动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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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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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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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21年7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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