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分别承办),盟市、旗县级政府(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第三款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项目评估报告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等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市、旗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评估论证意见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市、旗县级节能审查机关(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出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有资格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5 | 拨地定线测量 | 建设工程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开工前验线 | 无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 第8部分:拨地定线测量 |
验线部门 | 验线部门 | 拨地定线测量成果(测量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6 | 土地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无 | 市自然资源部门 | 市级 | 评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测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宗地图、评估报告 | 有资格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评估资质(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7 | 土地出让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无 | 市自然资源部门 | 市级 | 评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测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宗地图、评估报告 | 有资格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评估资质(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8 | 土地变更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无 | 市自然资源部门 | 市级 | 评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测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宗地图、评估报告 | 有资格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评估资质(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9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无 | 气象局 | 县级 | 【行政法规】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雷电防护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管理。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设计与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防雷设计与检测资质的机构 | 盟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10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无 | 气象局 | 县级 | 【行政法规】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雷电防护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管理。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 具有防雷设计与检测资质的机构 | 盟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1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2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