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2 | 审计报告编制 | 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备案 | 无 | 二连浩特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盟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3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报告出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成立 2.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
5 |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报告出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成立 2.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
6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出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新建、扩建、改建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原)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出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原)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8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9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0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二连市交通局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二连浩特市天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永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12 | 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 和技术等级评定 |
对车辆 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二连市交通局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 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二连浩特市天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永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1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
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
1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农水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 无 | 农水局 | 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第4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
17 |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内蒙古自治区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18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出具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无 | 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1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出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出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1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公安消防机构 | 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2 | 水质、水量预测报告编制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2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首次申请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2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2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备案 | 无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