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二连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标准 有效期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内政发〔1999〕12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内政办字〔2014〕246号、财税〔2019〕53号 执行标准为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及自治区政府单独批复盟市政策,不同盟市的配套费标准不尽相同,具体按照各征收单位出具的自治区政策或批复执行。 无期限
2 教育费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财税字〔1986〕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7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3%计征。 无期限
3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内政字〔2016〕6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内财税〔2020〕633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2%计征。 无期限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内财税规〔2021〕3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无期限
5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内发改价字[2015]713号、内财非税规[2015]8号、二发改发〔2019〕7号、二发改发〔2019〕28号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3.16元/吨 ;第二阶梯4.85元/吨;第三阶梯6.54元/吨。                非居民用水:6.68元/吨;特殊行业19.28元/吨。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2元/吨。 无期限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内财农〔2014〕1681号,内财非税〔2016〕375号 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特殊区域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详见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 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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