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4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5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6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1 |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电理子法器及具实使施用细的则软、件发程票序管说理明办资法料等报有主关管规税定务将机非关税备控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4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各级税务机关 | |
15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进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旗县 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
16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出和待遇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
1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白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
18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
1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
20 |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盟农牧局 | |
2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盟农牧局 | |
22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盟农牧局 | |
2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盟农牧局 | |
2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7 | 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的 |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8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 |
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告标识或者“紧致吸烟、饮食”的警示表示损坏;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尾号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级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卫生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盟卫健委 | |
30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医疗卫生机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性、人名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一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盟卫健委 | |
31 | 危害气象设施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盟气象局 | |
3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盟气象局 | |
33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盟气象局 | |
34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盟气象局 | |
35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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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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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且为首次违法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盟气象局 | |
38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盟气象局 | |
39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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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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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盟气象局 | |
42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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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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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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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7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盟气象局 | |
46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盟气象局 | |
47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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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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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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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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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4 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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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盟气象局 | |
53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 盟气象局 | |
54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盟气象局 | |
55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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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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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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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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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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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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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已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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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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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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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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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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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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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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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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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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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 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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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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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 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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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的;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 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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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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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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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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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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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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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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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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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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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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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4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及时改正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5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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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 及时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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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及时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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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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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食品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的 | 及时改正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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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食品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 及时改正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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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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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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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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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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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6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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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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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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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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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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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 及时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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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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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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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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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6 | 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 | 及时改正 |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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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 | 及时改正 |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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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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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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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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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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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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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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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及时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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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 | 及时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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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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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及时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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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 及时改正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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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及时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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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及时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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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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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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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及时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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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及时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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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未依法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或者未依法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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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标注净含量的 | 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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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 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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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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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及时改正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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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及时改正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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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未依法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未保证定期检定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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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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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生产预包装产品未依法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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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或者未依法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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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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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未依法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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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商品销售者未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的;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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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
14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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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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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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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45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46 | 对未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47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47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正)第三十条 违法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48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16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4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50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53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5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52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16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
15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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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拒不复垦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二)拒不复垦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三)拒不复垦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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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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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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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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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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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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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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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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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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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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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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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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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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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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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盟自然资源局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权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已将该项赋权苏木乡镇。 |
16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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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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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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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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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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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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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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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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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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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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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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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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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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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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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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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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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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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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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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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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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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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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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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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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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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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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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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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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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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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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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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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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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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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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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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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汇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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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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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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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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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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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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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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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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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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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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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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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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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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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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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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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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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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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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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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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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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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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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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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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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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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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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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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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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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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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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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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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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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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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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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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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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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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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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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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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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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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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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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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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非法抵押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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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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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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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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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7.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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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逾期不改正、汇交资料、治理等才实施处罚的情形中,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六)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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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
统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 统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锡林郭勒盟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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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锡盟交通运输局 | |
25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锡盟交通运输局 | |
256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锡盟交通运输局 | |
25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处理态度,旨在平衡法律的威慑力与教育、改正的目的,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锡林郭盟交通运输局 | |
258 | 对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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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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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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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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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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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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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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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无法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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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无法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5周岁;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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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无法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6周岁;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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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无法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7周岁;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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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无法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8周岁;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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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烟法〔2023〕110号)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盟、市、旗县级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