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中报应繳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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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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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堂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盟、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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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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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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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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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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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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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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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 |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第七条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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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公布新修订,于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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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公布新修订,于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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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公布新修订,于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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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公布新修订,于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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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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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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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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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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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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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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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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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嫌弃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一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盟国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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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止安装人民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嫌弃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一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盟国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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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查处的,违法行为一般,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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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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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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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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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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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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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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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新闻出版版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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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内新广字[2017]672号)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新闻出版版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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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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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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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但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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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时存在个别疏漏或错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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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但非主观故意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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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是警示标志不明显或者褪色等,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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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紧急疏散出口畅通,但设置标志不明显,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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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员工入职1个月内未进行投保,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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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烟草专卖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烟法〔2023〕110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烟草专卖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盟、市、旗县级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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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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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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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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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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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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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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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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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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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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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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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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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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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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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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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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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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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59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0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2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3 |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4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5 |
对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7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8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69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0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1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2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3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4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5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6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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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7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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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8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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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79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0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1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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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3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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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5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6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7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89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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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1 |
对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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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2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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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3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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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4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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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5 |
对估价机构不够条件设分机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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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6 |
对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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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7 |
对估价机构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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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8 |
对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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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99 |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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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0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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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1 |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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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2 |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3 |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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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4 |
对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5 |
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6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7 |
对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8 |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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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09 |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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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0 |
对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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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1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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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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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3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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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4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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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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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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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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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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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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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8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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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19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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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0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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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1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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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2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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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3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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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4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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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而没有回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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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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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7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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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8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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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29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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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0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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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1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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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2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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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3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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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4 |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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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5 |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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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6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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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7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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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8 |
对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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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3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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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0 |
对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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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1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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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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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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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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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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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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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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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49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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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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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1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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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2 |
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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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3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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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4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5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6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7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8 |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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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5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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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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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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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2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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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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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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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4 |
对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1‰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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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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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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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6 |
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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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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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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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8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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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69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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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0 |
对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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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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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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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3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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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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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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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6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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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7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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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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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79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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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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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1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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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2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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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3 |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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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4 |
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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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5 |
对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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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6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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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7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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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8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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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89 |
对建筑业企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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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0 |
对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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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1 |
对建筑业企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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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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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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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4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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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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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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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7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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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8 |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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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199 |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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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0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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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1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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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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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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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4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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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5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6 |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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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7 |
对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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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8 |
对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09 |
对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二月四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1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2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3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4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5 |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6 |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7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8 |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19 |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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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2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3 |
对未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4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5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6 |
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8 |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2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1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区承揽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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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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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4 |
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5 |
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6 |
对注册造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7 |
对注册造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8 |
对注册造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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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39 |
对注册造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0 |
对注册造价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1 |
对注册造价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4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5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7 |
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8 |
对注册造价师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49 |
对注册造价师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0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1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2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3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6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7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59 |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0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1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2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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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4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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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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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6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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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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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8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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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69 |
对建设工程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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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0 |
对不依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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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1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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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2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3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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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4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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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5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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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6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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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7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8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79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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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0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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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1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2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3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4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5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6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7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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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8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版)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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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89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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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0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1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2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3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4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5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6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7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8 |
对两个以上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299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0 |
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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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3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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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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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5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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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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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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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8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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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09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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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0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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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1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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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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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3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员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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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4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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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5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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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6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员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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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8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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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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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1 |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日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日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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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2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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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3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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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4 |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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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5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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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6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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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7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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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8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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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29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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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0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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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1 |
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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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2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3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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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4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5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6 |
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7%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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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7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8 |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39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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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0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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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1 |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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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2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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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3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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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4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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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5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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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6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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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7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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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8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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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49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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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0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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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1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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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2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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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3 |
对违法检测机构负责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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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4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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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5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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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6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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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7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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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8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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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59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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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0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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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1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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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2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3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4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5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6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没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没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7 |
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8 |
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69 |
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0 |
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1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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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2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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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3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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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4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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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5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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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6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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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7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8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79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0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统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2 |
对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規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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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3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規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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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4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規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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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5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規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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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6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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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7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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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8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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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89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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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0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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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1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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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2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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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3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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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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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399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0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1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2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3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4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5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6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7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8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09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0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1 |
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2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3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4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5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现场监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现场监督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7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8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19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0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1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5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6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7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8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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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2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未按照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排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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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0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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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1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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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2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3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5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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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6 |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7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8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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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39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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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0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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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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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2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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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3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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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4 |
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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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5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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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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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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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8 |
对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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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49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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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0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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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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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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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3 |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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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4 |
对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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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5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6 |
对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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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7 |
对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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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8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第六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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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59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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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0 |
对检测机构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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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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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2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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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3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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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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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5 |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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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6 |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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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7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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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8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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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69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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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0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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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1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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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2 |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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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3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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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4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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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5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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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6 |
对工程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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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7 |
对工程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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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8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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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79 |
对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0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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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1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2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3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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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4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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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5 |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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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6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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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7 |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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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8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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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89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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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0 |
对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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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1 |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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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2 |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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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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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4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具有本清单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
49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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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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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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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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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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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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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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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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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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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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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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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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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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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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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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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权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已将该项赋权苏木乡镇。 |
51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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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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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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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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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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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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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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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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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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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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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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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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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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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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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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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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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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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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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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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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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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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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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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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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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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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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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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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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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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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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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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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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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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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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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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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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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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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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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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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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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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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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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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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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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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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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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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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对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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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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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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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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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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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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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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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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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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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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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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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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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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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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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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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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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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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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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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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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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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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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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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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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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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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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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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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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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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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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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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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对非法抵押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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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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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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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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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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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对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
盟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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