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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110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6〕110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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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促进全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蒙)西医并重,从思想认识、法律地位、学术发展与实践运用上落实中医药(蒙医药)与西医药的平等地位,以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继承创新为主题,以提高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不断拓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领域,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统筹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惠民。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蒙医药)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中医药(蒙医药)发展为了人民、中医药(蒙医药)成果惠及人民,保证人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坚持统筹协调、全面发展。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作用,动员多方力量,统筹城乡、区域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坚持继承创新、健康发展。保持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在挖掘整理继承的基础上,吸收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手段,创新中医药(蒙医药)理论体系。倡导绿色健康理念,加强资源保护利用,形成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新动力。

坚持深化改革、持续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积极作用,在管理体制、投入补偿机制、服务模式、医疗保健、人才培养、文化传播、对外服务等方面彰显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目标,中医药(蒙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养生、养老、旅游、对外交流各领域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符合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规律的标准体系、监督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每千常住人口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床位数达到1张,根据人民群众需求可增加床位。各盟市均建有1至2所盟市级公立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且至少有一所达到三级甲等水平;每个旗县(市)都建有1至2所公立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且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5万人口以下旗县(市)中医(蒙医)医院床位数达到60张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70%的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项目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量达到20%,并逐年增长。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在养生、养老、康复、健康管理、健康旅游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得到发挥,服务标准更加规范,服务项目和产品更加丰富。中医药(蒙医药)协同创新和科技支撑体系基本构建,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疾病攻关取得明显进展,颁布《蒙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等行业标准,出版《中华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学卷)》。建成4至10家国家级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机构,5至12家自治区级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机构。遵循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凝聚一批学术领先、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中医药(蒙医药)人才,每千常住人口中医(蒙医)执业(助理)医师达到0.6人。中药(蒙药)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日臻完善,旗县级中药材(蒙药材)资源监测点和技术信息服务覆盖率达到60%。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化发展初具规模。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承和传播体系更加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科普知识知晓率达到95%,公民养生保健素养显著提升。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中医药(蒙医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凸显。

到2030年,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重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级办好3所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和1至3所中医(蒙医)专科医院;盟市级办好1至2所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和1至2所中医(蒙医)专科医院;旗县级办好1至2所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有1所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医院在国际上居于领先水平,所有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量达到40%。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防治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养生保健服务实现全覆盖。结构优、水平高的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基本形成,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争取将1至2部中医药(蒙医药)国家标准升级为国际标准。大力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城乡居民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素养大幅提高。中药(蒙药)产业化水平迈上新台阶,中药(蒙药)工业总产值明显增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为建设健康内蒙古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网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合理配置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资源。规范中医(蒙医)科室设置,二级以上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中医(蒙医)科室占70%左右,医技和临床医学科室占30%左右;二级以上其他类别综合、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蒙医)科室。逐步实现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蒙医)馆”建设全覆盖。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建立以自治区中医(蒙医)医院为龙头、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为骨干、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为基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蒙医)馆为网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蒙医)科为补充的完善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网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进中医(蒙医)医院等级医院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投资项目,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基本建设,按照盟市、旗县(市、区)等级医院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开展中医(蒙医)区域诊疗中心建设,将盟市级以上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建成中医(蒙医)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制剂区域中心;将旗县级综合性中医(蒙医)医院建成县域中医(蒙医)医疗中心。每千人口床位数符合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的支持政策。整合优化中医药(蒙医药)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继承创新、特色服务能力提升及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公益性,明确政府办医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的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运行机制。完善中医药(蒙医药)政策机制,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基本药物、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中充分考虑中医药(蒙医药)特点,完善中医(蒙医)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评价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负责)

4.提升中医药(蒙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优势能力培育工程,重点加强中医(蒙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发挥重点专科专病技术协作、人才聚集、科技创新作用,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人有专长、治有专法、病有专药”。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应急救治能力,提高重大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性疾病的中医药(蒙医药)防治能力。重点加强旗县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急诊急救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形成区域中医(蒙医)急救中心,纳入120急救指挥系统。提高中医(蒙医)医院对感染性疾病的救治能力,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建有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医院要设立中医(蒙医)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治疗能力建设。支持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发挥资源优势,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康复服务。开展对脑病、骨伤、心肺、眼病、老年慢病等疾病的中医(蒙医)康复技术攻关,完善相关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中医药(蒙医药)慢性病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建立中医(蒙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和技术推广中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6.加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蒙医)馆”建设和中医(蒙医)科、中药(蒙药)房标准化建设。推行中医(蒙医)医疗联合体管理模式,建成1个松散型全区中医(蒙医)医疗联合体和12个紧密型盟市中医(蒙医)医疗联合体,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建立有序的中医(蒙医)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县乡村一体化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模式,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在人员、业务、技术、药械、行政管理上实现联动。开展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工作,重点支援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巩固中医药(蒙医药)京蒙对口帮扶机制,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合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进一步促进中(蒙)西医结合。加强中(蒙)西医结合创新研究平台建设,建立中医(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与西医医疗、科研机构的合作制度,鼓励临床协作和互动研究创新,探索重大疑难疾病防治协作机制和工作模式,推动中(蒙)西医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形成独特的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促进传统医药在现代医学临床中的运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改革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准入机制。探索中医(蒙医)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执业范围和执业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执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举措,保障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中医(蒙医)门诊部、诊所,在设置准入时不受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推进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准入改革,开展中(蒙)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蒙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办中医(蒙医)诊所。允许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蒙医)从业人员,运用相关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推动“互联网+”中医(蒙医)医疗。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数据中心和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平台,构建涵盖中医(蒙医)远程医疗、教育、治未病、辨证论治以及中医药(蒙医药)知识库、数据库的中医药(蒙医药)信息系统,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集成共享。实施中医(蒙医)医院信息化提升工程,支持中医(蒙医)医院信息系统基础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全部中医(蒙医)医院达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所有医疗信息实现智能化、自动化、规范化。积极支持中医(蒙医)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实现远程会诊、咨询、教育等功能。推进中医(蒙医)移动医疗、智慧医疗发展,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挂号、候诊提醒、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蒙医)医疗服务应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快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发展。

1.构建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完善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非医疗性中医(蒙医)养生保健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机构。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发挥自身软硬件资源优势,与社会资本联合开展养生保健服务,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实施中医(蒙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强中医(蒙医)医院“治未病”能力建设,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设置“治未病中心”,二级中医(蒙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推行中医(蒙医)签约服务健康管理,开展高危人群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干预,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集中医(蒙医)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健康养生服务体系和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保障模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工商局,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2.提升中医(蒙医)养生保健服务水平。完善中医(蒙医)健康干预服务方案或指南,建立中医(蒙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控制和评价体系。鼓励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推广普及中医(蒙医)养生保健知识和简便易行的养生保健方法及技术,推广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技术兼容的养生保健服务。促进中医(蒙医)医疗服务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以医疗为主的集护理、养生、康复于一体的服务。建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与健康管理机构协作机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内容。推广融入中医(蒙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发展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多样化商业保险产品,提供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管理服务。鼓励利用生物、仿生、智能等科学技术,研发一批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生保健食品、用品和器械。加强中医(蒙医)养生保健人员、技术、产品分类管理,提高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3.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促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中医(蒙医)诊室,开展融合中医(蒙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通过中医(蒙医)医师多点执业、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将中医药(蒙医药)康复医疗、养生保健理念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中医(蒙医)医养结合示范基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商务厅负责)

4.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积极推动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博物馆、展览馆、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基地、中药(蒙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基地、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机构等融入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打造传统蒙古族文化旅游与中医药(蒙医药)健康、保健、养生服务相结合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精品旅游线路。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打造“旅游+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旅游文化产品。发挥中医(蒙医)非手术传统特色疗法和中药(蒙药)资源优势,培育、打造、推广特色医疗服务和道地药材特色旅游商品。建设一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旅游城镇、文化街、主题公园。形成一批中药(蒙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蒙药材)种植、田园风情生态休闲旅游、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外事办负责)

(三)加快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院校教育、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的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族人民群众对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需求以及办学基础条件等情况,科学确定中医药(蒙医药)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培养大批中医药(蒙医药)合格实用型人才。支持区内高等学校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学科专业建设,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学科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努力把中医药(蒙医药)学科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学科,争取早日达到世界一流学科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独立设置中医药(蒙医药)高等学校。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实施中医(蒙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开展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中(蒙)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机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蒙医)。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做好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全科医生、中(蒙)西医结合等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强化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健全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机制,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要以“建名院、树名科、育名医”为目标,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和自治区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的作用,加强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流派工作室建设,建立中医药(蒙医药)继承创新人才队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3.培育中医药(蒙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完善中医(蒙医)名医评审机制,做好国医大师推荐和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评选工作。重点培养中医药(蒙医药)临床及科研领军人才。继续实施中药(蒙药)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支持中药(蒙药)学博士点建设,支持争取早日取得中医(蒙医)学博士学位授权。建设一支由国医大师、中医药(蒙医药)名师、中医药(蒙医药)名医、中医药(蒙医药)优秀职业技能人员组成的高层次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中(蒙)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建立高层次科研人员引进机制,组建基础与临床相结合的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团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4.优化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核定各级中医(蒙医)医院人员编制,按照床位人员比1︰1.4至1.9的比例配备人员,中医药(蒙医药)人员要达到70%以上。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实行多点执业。落实为基层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蒙医药)人才优惠政策,鼓励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提高中医(蒙医)类别全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传统医师带徒执业水平。加快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培养,探索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旅游、科普宣传、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培养。平衡城乡和区域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分布,协调发展各类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四)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继承创新。

1.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挖掘整理。继承历代名中医(蒙医)学术理论及各流派学术思想,丰富中医药(蒙医药)理论,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流派、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挖掘继承民间特色诊疗技术和方药,加强总结利用,指导临床实践。继承、总结、验证、推广国医大师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技术专长。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古籍普查、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中医药(蒙医药)古籍资源库和知识库。(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外事办、统计局负责)

2.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加强中医(蒙医)临床诊疗技术筛选,进一步完善中医(蒙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操作规范。加强中药(蒙药)鉴别、炮制、加工等传统技术经验研究,形成技术规范。完善中医(蒙医)诊疗技术库,开展号脉术,辨证论治法、寒热理论法,整骨术,温针、放血等五疗术,心身医学、内疗术、点穴、锤正等外治法等中医(蒙医)诊疗技术整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外事办、统计局负责)

3.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协同创新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健全以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科研机构为核心,以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和企业为主体,以中医(蒙医)科学研究基地(平台)为支撑,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利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4.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加强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和实验室建设,提升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蒙医药)研究方法,深化中医药(蒙医药)基础理论、辨证论治方法研究,开展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中药(蒙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蒙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理论和作用机理等研究,结合当代中医药(蒙医药)发展需求,形成包含传统理论、特色疗法在内的科研体系。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蒙医药)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产品和技术成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完善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医药(蒙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通过同行评议和引进第三方评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开展中医(蒙医)临床疗效评价与转化应用研究,不断提高中医药(蒙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效率。(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6.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推进蒙医药标准化工程,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指南、传统疗术技术操作规范和疗效评价标准、包氏整骨标准以及名词术语等基础标准、蒙药炮制规范等标准的制定、推广与应用。健全完善蒙药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蒙药质量管理,重点强化蒙药炮制、鉴定、制剂以及道地蒙药材的标准制定与质量管理。加快蒙药数字化标准及蒙药材标本建设。探索研究制定蒙医治未病、蒙药膳制作和蒙医药保健品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负责)

7.推动中药(蒙药)制剂发展。加强各级中医(蒙医)医院制剂室标准化建设,依托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建立国家中药(蒙药)临床研究基地,强化国家中药(蒙药)制剂中心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临床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使用方便的中药(蒙药)制剂,推动中药(蒙药)医院制剂注册、使用,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医院制剂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小药箱”工程中增加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制剂品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鼓励中药(蒙药)新药研发。鼓励基于中医(蒙医)秘方、名方、验方、经典处方、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等的中药(蒙药)新药研发。针对疾病新的药物靶标,在蒙中药(蒙药)资源中寻找新的候选药物,探索适合中药(蒙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新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支持中药(蒙药)新药、新剂型、新给药系统、中药(蒙药)保健食品和中医(蒙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五)全面提升中药(蒙药)产业发展水平。

1.加强中药(蒙药)资源保护利用。实施野生中药材(蒙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完善中药材(蒙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蒙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在国家医药储备中,进一步完善中药材(蒙药材)及中药(蒙药)饮片储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立中药材(蒙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探索荒漠化地区中药材(蒙药材)种植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中药(蒙药)饮片加工和销售基地。(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统计局负责)

2.推进中药材(蒙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制定中药材(蒙药材)主产区种植区域规划。制定国家道地药材目录,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促进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养殖业绿色发展,制定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大力发展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提高规模化、规范化水平。支持发展中药材(蒙药材)生产保险。建立完善中药材(蒙药材)原产地标记制度。实施贫困地区中药材(蒙药材)产业推进行动,引导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参与中药材(蒙药材)生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3.促进中药(蒙药)工业转型升级。推进中药(蒙药)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加强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提升中药(蒙药)装备制造水平,加速中药(蒙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提升中药(蒙药)工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逐步形成大型中药(蒙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以中药(蒙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为依托,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大健康产业科技创业者行动,促进中药(蒙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中药(蒙药)成药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中药(蒙药)成药二次开发力度,开展大规模、规范化临床试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方大药。开发一批中药(蒙药)制造机械与设备,提高中药(蒙药)制造业技术水平与规模效益。推进实施中药(蒙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构建中药(蒙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实施中药(蒙药)绿色制造工程,形成门类丰富的新兴绿色产业体系,逐步减少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物质的使用量,严格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建立中药(蒙药)绿色制造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4.构建现代中药材(蒙药材)流通体系。制定中药材(蒙药材)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道地药材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可追溯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与生产企业供应商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紧密相连。发展中药材(蒙药材)电子商务。利用大数据加强中药材(蒙药材)生产信息搜集、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实施中药材(蒙药材)质量保障工程,建立中药材(蒙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农牧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5.建立中药材(蒙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国家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建立普查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中药材(蒙药材)资源调查制度。建立中药材(蒙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预警系统。依托国家级中药(民族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打造1个自治区级中药材(蒙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信息与技术监测中心,培育30个中药材(蒙药材)监测站点,中药材(蒙药材)资源保护、保存和利用体系基本形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林业厅负责)

(六)繁荣发展中医药(蒙医药)文化。

1.深化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内涵建设。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大力弘扬传统医药文化大医精诚理念,总结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和理解,从精神、行为、物质等层面挖掘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精神实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医(蒙医)特点、行业特征并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医药(蒙医药)核心价值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化厅负责)

2.发展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产业。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一批承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动漫作品、旅游餐饮、体育健身等有效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机构建设,打造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的主阵地,建设一批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继续发掘文化资源,丰富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医药(蒙医药)博物馆内容,打造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品牌。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新闻出版及现代传媒机构发展,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建立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医药(蒙医药)项目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档案文献的收集、保管、开发与利用,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更多的中医(蒙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使更多的古代中医(蒙医)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自治区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外事办、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档案局负责)

(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1.支持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间稳定的交流合作对话机制,为中医药(蒙医药)“走出去”搭建平台,在政府对外交流中增加中医药(蒙医药)项目。推进国内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质量国际认证认可和中医药(蒙医药)教育学历国际互认,加快发展国际中医(蒙医)医疗健康、保健、文化旅游,推动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国际间传播,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自治区外事办、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商务厅、教育厅 、旅游局、财政厅负责)

2.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贸易。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地域优势、语言文化优势和中医药(蒙医药)特别是蒙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口岸地区中医(蒙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拓展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贸易领域。发挥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作为国家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机构的示范作用,为相关国家公民提供优质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中医药(蒙医药)学术交流。鼓励各级各类中医(蒙医)医院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举办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巡展和巡回科普宣传。(自治区外事办、卫生计生委、文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旅游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

1.全面实施阶段(2016—2020年)。自治区将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一部署,并将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的推进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研究制定支持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各项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建立,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2.评估完善阶段(2020—2025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规划纲要所规定的发展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中期督查,总结经验,梳理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发展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巩固提高阶段(2025—203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总结经验、巩固成绩,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确保预定目标全面实现。到2030年,对各项任务进行全覆盖验收,全面评估全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水平。

(二)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国发〔2016〕15号文件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指导今后相当长时期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纲领和行动指南,对维护群众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15号文件和本规划纲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突出亮点,做到有力、有序、有效整体推进。

3.强化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强化方案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确保中医药(蒙医药)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1.依法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中医药(蒙医药)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分类和管理、中药审批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督查力度。完善中医药(蒙医药)监督执法体系,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执法监督能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完善中医药(蒙医药)投入机制。落实并完善政府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投入政策。随着财力的增加,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加大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领先学科、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投入。(自治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3.落实中医药(蒙医药)补偿政策。在公立医院改革中,针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制定完善具体的取消药品加成和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服务补偿办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中医(蒙医)医院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和医疗服务支付标准。鼓励优先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起付线降低20%至50%,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至20%,最高不超过95%,将符合规定的中药(蒙药)成药、院内制剂、饮片和中医(蒙医)非药物诊疗技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4.实行差别化医改政策。在深化改革中加快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巩固医改惠民效果。在改革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过程中,结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充分体现技术劳务服务价值,合理提升中医(蒙医)传统诊法和非药物疗法服务价格;保留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和中药(蒙药)饮片加成政策,补偿中药(蒙药)制剂、中药(蒙药)饮片在运输、干燥、加工、保存中的损耗。在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人事薪酬改革和绩效考核中,制定优惠政策,建立绿色通道,中医药(蒙医药)专业人才招考时取消报名比例限制,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初聘高定2级薪酬,引进和稳定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绩效考核要注重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群众满意度,对优先运用中医药(蒙医药)诊疗方案和手段的岗位和人员,要在绩效目标考核中给予倾斜。(自治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按照中医药(蒙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中医药(蒙医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自治区编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移动数字终端,持续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宣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政策,普及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和养生保健知识,提高公众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素养。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推进行动,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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